党务知识

换届选举制度

1、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任期届满时,要按期改选。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也要按期改选党支部书记。

 

2、支部委员会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3、委员会委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4、选举大会由上届委员会主持。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党员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选举结果必须经到会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赞成方可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