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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展建筑工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重大事故教训,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工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确保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形势稳定可控。


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提高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工作能力,切实消除工地现场安全隐患,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全力遏制较大事故,有效防范一般事故。


排查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类工地。交通、水务、绿化、房管工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由各市级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参照本行动方案组织开展。小型工程由各属地街镇参照本行动方案组织开展。


排查整治重点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施工现场交底、检查、整改、验收及各参建单位相关人员履职等事项。
(二)工地现场燃气安全情况。主要包括现场燃气及相关器具来源是否正规,瓶装燃气的钢瓶角阀、调压阀、软管、灶具是否完好无泄露,燃气使用场地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燃气使用人员的教育交底情况,工地现场及周边燃气管道排摸及防护落实情况等。
(三)建筑工地高处坠落事故预防和建筑外墙高坠隐患排查。主要包括建立预防高坠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参建单位履行预防高坠安全管理职责各项措施落实。建筑外墙高坠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四)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的安全管控情况。主要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运行调试、维保(安全保护装置)记录情况,安拆、使用过程中和极端天气等关键节点安全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
(五)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和健康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对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高温季节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超龄用工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发放情况等。
(六)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和未领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建设工程实名制用工管理等行为。
(七)工地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包括重点部位消防检查巡查,动火作业审批和监护制度落实,氧气瓶、乙炔瓶、油漆等危化品使用管理、易燃易爆物管理等情况。
(八)其他安全防范重点工作。主要包括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防汛防台、有限空间作业等情况。


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7月7日)。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现场各参建单位对照检查重点开展自查自纠,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施工总承包企业层面同步开展企业领导带班在沪工地全覆盖检查。各工程项目部将项目自查表和企业自查表于7月8日前报送至各工程受监监督机构。
(二)部门检查阶段(7月8日—7月24日)。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监督机构对辖区建筑工地开展专项检查,其中对存在近三年发生过安全事故的、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尚处于结构施工阶段的、在工地现场设有食堂的以上任一情形的工地要实现全覆盖检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建立督办台账。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市级督查阶段(7月25日—7月3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成立10个督查组对全市范围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今年以来各工地抢工期、赶进度现象突出,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各单位要提高站位,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对本市范围内建筑工地立即部署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各区建设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区实际,细化制定部门检查工作方案,对提前完成自查工作的项目迅速开展部门检查,要对企业自查的结果加强核查比对,发现与实际情形不符的要严肃处罚,确保本次专项行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边查边改。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管理责任,坚决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发现的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确保所有隐患实现闭环销项。各区建设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属地街镇切实做好小型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坚决防范“小施工”导致大事故。
(三)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对企业和人员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本次专项行动开展不力的施工企业,第一时间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停工、通报批评、扣减诚信分、暂停在沪承接业务资格等行政措施。对行动开展不力的建设单位,第一时间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全市范围暂停发放施工许可、暂停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备案等行政措施。各单位要注重提升工作质量,检查人员要对检查结果负责,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发生事故的工地安全检查工作的倒查,对安全检查走过场、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查改不彻底的企业管理人员和行业管理人员,要一查到底,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