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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绍市建管〔201584

发布部门: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2-21

各区、县(市)建管(建设)局,市质安监总站: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切实减少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混凝土质量问题,针对目前我市商品混凝土质量存在的问题,现作如下要求:

一、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混凝土28天龄期强度必须达到或超过其设计强度。如发现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强度,施工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取芯检测,如取芯检测结果仍然达不到相关规范要求,则施工单位要会同设计、监理等单位提出补强意见,并将补强意见和取芯结果一并上报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如发现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小于设计强度的85%时,施工单位须立即停止该工程后续混凝土施工。

二、各建筑工程项目部应严格按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制作混凝土试块,混凝土试块应在规定地点进行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试块要注明其部位和等级,严禁商品混凝土企业代做试块或代为养护。如发现混凝土试块由商品混凝土企业代做或代为养护,应标养未进行标养,相应位置无同条件试块留置,在工地现场未见标养试块或在试验室未办理委托标养手续的,视作无同条件试块留置。当标养组数不足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采取取芯补组数的方式处理;当同条件试块组数不足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采用回弹补组数的方式处理,因条件限制不能回弹的作取芯处理。

三、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应配备必要的混凝土强度检测设备,包括混凝土回弹仪、回弹仪率定钢砧、碳化深度测定仪、酚酞试剂等。

四、混凝土达到28天龄期或等效龄期满足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混凝土实体强度进行全数回弹检查,及时形成数据资料,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存放工地备查。当发现实体混凝土强度存在异常情况时,监理单位应立即责成相关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实体检测,并根据检测情况,如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则要跟踪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五、各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进入受监工程的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管,定期、不定期对商品混凝土进行抽样检查,在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下,从混凝土运输车辆中取样制作混凝土标准试块,在各地检测中心标准养护条件下进行28天强度测试,并及时将本地区不合格商品混凝土的情况上报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将各地一季度汇总情况上报绍兴市建管局工程管理处,市局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结合每季度的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作出相应的处理。同一年度内,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被累计发现其所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强度小于设计强度三次或者小于设计强度的85%有两次时,将给予全市通报,并提醒该行政区域内各房屋在建工程慎用该企业的商品混凝土;如该企业第四次被发现强度小于设计强度或者第三次被发现强度小于设计强度85%,将给予全市通报,提醒全市各房屋在建工程慎用该企业的商品混凝土。

六、被全市通报批评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各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该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作重点监控。如其它工地也采用了被通报批评混凝土强度不合格工程的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批混凝土,已浇筑的构件,则要求进行全数回弹或取芯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被全市通报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严格原材料把关,优化混凝土配合比,科学使用各类添加剂,确保混凝土质量合格,并经各地质监部门会同建管部门检测合格后,才准进市内房屋在建工程使用。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在建工程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管理,对不履行职责、发生质量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201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