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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建管联(2015)1059

各区县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规划土地局、环保局、水务局、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绿化市容局   市城管执法局

市交通委           市公安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市环保局           市水务局        市安全监管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主要包括工程垃圾、拆房垃圾、 装修垃圾和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五类。近年来,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县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沪府令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 施意见》(沪府办〔201451号)等规范性文件,体制机制基 本确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各项工作初显成效。同时,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产生量大、资源化利用水平低、运输市场规范化程度差、各种交通事故依然多发,尤其是装修垃圾处置困难、工程渣土消纳场所不足、外运通道日益受限等问题十分突出,缺乏规范处置方案。针对这些问题,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县要在继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综合施策、条块结合,采取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源头管控、落实消纳场所、加强运输管理、健全管理措施、加大保障力度等措施,切实提高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管理体制。构建市区协同、条块结合、职能完整、责任清晰的管理体制。在市城市综合管理推进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发挥市建筑渣土整治工作推进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市级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责任、区县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区县政府职能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相关企业的主体责任要落实到位。

    区县政府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的责任主 体,要进一步完善由区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区县建筑渣土整治工作推进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区县相关部门和各街镇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二)严格考核监督。市级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区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各级部门和各相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职尽责。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区县党政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各区县要严格考核监督区县职能部门和各街镇的依法履职情况。

    

    二、强化源头管控

   (三)健全申报制度。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拓展完善“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并覆盖至各区县及相关部门。

    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各有关单位要在处置前向所 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具体类别、产生数量及时间、承运企业及车辆、运输路线及消纳场所等事项和内容,由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统一纳入综合监管信息平台。

    建立分类分段申报制度。产生阶段,建筑工地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申报预估量和产生量,拆房工地由拆房单位申报产生量,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等由物业管理单位申报产生量;运输阶段,由运输单位申报承运量;处置阶段,由消纳场所核实消纳量。

    加强分类分段申报监管。区县建设管理、房屋管理、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要按工作职责对分类分段申报加强监管。

    (四)细化分类处置。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明确分类处置要求。

    对工程垃圾,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已出台《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管联〔2015643 号),区县建设管理等部门要做好相应监管工作,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对拆房垃圾,区县房屋管理等部门要参照工程垃圾管理,规范市场化处置渠道,落实监管职责。

    对装修垃圾,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落实分类堆放场地并宣传引导业主和装修单位做好有害装修垃圾(如废油漆桶、含汞荧光灯管等)和无害装修垃圾的分类堆放等工作。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清运和处置工作的监管。

    对工程渣土,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统筹协调相关单 位,通过完善规划建设标高、堆坡造景、低洼填平等区域内就地利用的方式实现源头减量。 对工程泥浆,区县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督促落实泥浆干化、泥沙分离等预处理设施建设。

   (五)强化环保监管。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要落实出土场地监测体系的全覆盖,区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地、拆房工地和消纳场所的扬尘超标、有毒有害垃圾违规排放等污染环境行为的执法监管。

 

    三、落实消纳场所

   (六)加强规划建设。各区县要结合本区实际,规划建设消纳场所。缺少规划建设条件、不能自行消纳的,可通过实施跨区县环境补偿等方式,进行异地消纳。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市滩涂造地、绿化造林、堆坡造景、未利用土地整治等项目,指导监督区县政府落实消纳场所的规划布局。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明确各类消纳场所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相关区县政府要抓紧编制消纳场所的建设计划,并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市绿化市容管理、环保部门要明确本市有害建筑垃圾的专门消纳场所和装修垃圾的托底保障基地。

   (七)配套卸点付费。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制定卸点计量、按量结算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卸点付费制度。

   (八)严格备案管理。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对既有消纳场所进行全面核查。符合管理要求的,要对消纳场所的位置、容量、类别、期限等予以备案,落实管理单位的申报责任和冲洗、台账等现场管理要求。不符合管理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加强运输管理

   (九)完善市场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抓紧研究《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沪府令50号)的修订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

    市、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构建市、区县两级供需信息系统,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供需对接机制。 将施工方案评审和建设工程申报的进出土时间、数量、种类等信息与消纳场所、储运能力等信息一并纳入信息系统,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对出土、运土及填土等市场资源的整合作用,促进产生和消纳的有效衔接,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市、区县绿化市容管理、房屋管理等部门要规范装修垃圾清运市场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定期发布关于收运处置成本的参考价格。装修垃圾的清运,要由符合条件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实施,逐步实现“电话预约、上门服务、定点投放、专业运输、资源利用”的整体服务模式。

   (十)强化技术应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建 筑垃圾车技术和运输管理要求》,全面升级车载监控设备和安全、密闭装置,完善车载定位和监控系统,增加后台启动、轨迹监控报警、未密闭限速、卸土时后厢举升报警、超速报警、 后台锁定、右转弯自动报警、右转弯时自动切换至视频监控等功能,实现运输过程的全程监控。将运输车辆的改造更新情况,与运输企业的市场招标挂钩。

   (十一)加强外运管理。由市、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牵头,建立跨省市合作机制,有效核实、有序管控外运总量。

    运输单位必须取得消纳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 门的书面许可后方可外运。出土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落实合同管理。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落实水运线路管理。

   (十二)整合码头资源。市交通管理部门要在保持现有水运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市渣土转运码头布局,明确码头管理规范要求。在条件具备的区域拓展现有码头的综合运输功能,并结合滩涂造地增设驳岸码头,提升水运能力。

    

    五、健全管理措施

   (十三)强化企业责任。市、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系统。各相关部门要共同完善、充分应用诚信档案系统,将记分结果与企业评优评级、招投标等挂钩,配套市场退出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对运输及相关企业,存在因超载、超速、车载卫星定位离线等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而发生主责以上致人死亡恶性交通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绿化市容管理、交通管理、 公安、司法等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运输及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十四)加大执法力度。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 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 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各类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资源,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落实行刑衔接。

   (十五)落实监管责任。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于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业管理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大保障力度

   (十六)研究激励政策。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研究相关激励政策,积极推进各项工作。一是加快运输车辆的改造更新。通过差别化政策引导,加快运输车辆改造进度,促进车辆淘汰升级。二是建立跨区县处置的环境补偿机制。按照“谁导出、谁补偿,谁导入、谁受偿”的原则,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导出区县对导入区县的环境补偿长效机制,明确使用范围,实行按量定补和差别化补偿。三是支持消纳场所和中转分拣点的建设。市、区县两级政府要对消纳场所和中转分拣点的建设予以支持。四是加大循环经济政策措施支持力度。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支持范围,给予相关企业政策支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资源再生产品的应用。研究在建设项目中按一定比例使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