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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关于全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沪建安质监[2011]51号

 

各建筑节能生产企业、市建工集团、市城建集团,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管理大口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管,提高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确保本市建筑节能工程安全质量,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抽检,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概况

本次检查共抽查了全市36个建筑节能施工项目,检查内容包括:建筑节能系统的材料质量、建筑节能系统及部品件备案情况、建筑节能材料现场复试情况、建筑节能材料统一质量保证书的执行情况等。检查中共抽取了建筑节能材料样品115组,涉及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无机保温砂浆系统、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和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板保温系统等5个建筑节能系统。经检测,合格96组,抽检合格率83.5%。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共签发了8份建设工程执法检查整改通知单。

二、基本评价

本次检查表明,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管效果明显,监督抽检合格率比2009年和2010年上半年分别提高8个和6个百分点,质量呈上升趋势。本市施工现场建筑节能材料采购、验收、复试、使用等环节管理进步明显。但仍有部分施工企业质量意识薄弱,未按设计要求采购建筑节能材料;部分生产企业所提供的建筑节能材料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部分建筑节能材料包装和标识不规范;部分建筑节能工程无资质施工等问题仍存在。

三、主要问题

(一)保温砂浆质量仍不容乐观。本次监督抽检基本覆盖了现有建筑节能材料系统,其中无机保温砂浆、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抽检合格率仅为50%,远低于本次监督抽检平均合格率,不合格的产品中主要技术指标导热系数全部不符合标准要求。聚苯板和聚氨酯板抽检合格率达到80%。

(二)胶粘剂、抹面胶浆等部品件产品质量未得到重视。部分施工、生产单位未严格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9)。如:上海海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施工的“金康花苑商业楼”项目,外墙外保温使用XPS板薄抹灰系统,现场建筑节能施工组织专项方案中胶粘剂、抹面胶浆与XPS板的拉伸粘结强度为0.10MPa,低于验收规范规定的大于0.20MPa的要求。经现场抽检,上海圣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抹面胶浆拉伸粘结强度被判不合格。

(三)未按设计文件要求使用保温材料。部分施工采购使用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保温材料,而监理单位未严格把关。如:上海博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的“金鼎香樟苑”项目,设计文件要求外墙外保温使用导热系数小于0.065W/(m·K)的无机保温砂浆,现场建筑节能施工组织专项方案中无机保温砂浆的导热系数也为0.065W/(m·K),而上海博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设计文件施工,擅自采购使用上海亮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导热系数为0.075 W/(m·K) “LD-R”型无机保温砂浆,现场监理单位上海嘉蓝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使用材料审核把关不严,书面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无机保温砂浆。经抽检,上海亮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LD-R”型无机保温砂浆导热系数、干密度二项指标被判不合格。

(四)产品包装标识混乱。检查发现仍有部分建筑节能材料生产单位未按标准要求标注产品性能等级、使用技术要求和产品贮存说明,如:上海亮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机保温砂浆根据导热系数等指标的不同,有I型和II型之分,而其向“金鼎香樟苑”项目提供的无机保温砂浆在外包装上只标注“LD-R”型无机保温砂浆,且无水灰比。

部分被查工地所使用的保温板外包装未按产品标准要求标注板材的燃烧性能等级;部分胶粘剂和抹面胶浆外包装上无生产企业名称、无水灰比、无生产日期、无有效贮存期、无产品批号。

(五)无资质承接建筑节能施工。检查发现仍有少数建筑节能工程被发包给无资质单位施工。如:上海徐房建筑实业公司施工的宾阳路194-17地块项目,违反规定将外墙外保温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上海强智建筑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四、检查处理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采购使用不合格建筑节能材料的工程项目和责任单位以及提供不合格建筑节能材料的系统单位(包括部品件生产单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记入企业质量诚信档案不良记录,并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见附件

五、工作意见

(一)各建筑节能工程相关企业要进一步落实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9),统一按照新规范要求组织生产、采购使用、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材料。

(二)建筑节能系统生产企业应切实加强建筑节能材料质量控制,提高出厂产品的质量,尤其要加强对部品件质量的控制,确保出厂产品质量符合工程施工需要。

(三)建筑节能生产企业要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在其产品外包装上要明示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的规格型号、燃烧性能等级、生产日期、水灰比等,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所供应产品相一致的备案证明现场验证单。

(四)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进货验收管理,严格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9)及设计文件要求,对进场的建筑节能材料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