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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关于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建建发〔2016233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切实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建筑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所反弹,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各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把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建立长效机制。
   二、深化建筑用工方式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务用工行为 。杭州、嘉兴两个试点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厅《浙江省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建建发〔2016188号)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具体措施。其他地区建设主管部门也要根据我厅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创新监管服务方式,调整优化建筑劳务用工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实现建筑工人的组织化、公司化,加快农民工向产业工人的转化。
   三、完善实名制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杭州、嘉兴市要逐步实现本行政区域内不同项目、不同企业劳务人员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四、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结算。 全面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3年内未发生严重工资拖欠行为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工程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确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五、完善诚信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大工资支付监管力度 。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或因处置不力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企业,记入企业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上公示,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可以对其在招标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先、信用评价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六、密切配合,进一步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密切配合人力社保、公安等部门,积极应对欠薪突发事件,确保不发生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要制订完善工作方案,布置落实工作任务,对管理薄弱、有可能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工程项目,要提前介入,进行重点指导和帮助,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果断、正确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七、立即行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从发文之日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对所辖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在8月底前完成企业自查和主管部门检查。对检查发现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按照谁欠款谁偿还谁用工谁负责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依据职责分工,督促地方政府抓紧落实工资支付和监管责任,妥善解决拖欠问题。今年8月,我厅将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对历年拖欠情况较多、有群众投诉等情况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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