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党员和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市委组〔2010〕6号
各乡镇、街道党委,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工委):
为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管理,规范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有效激发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作用发挥,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党员和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党员工作
1、明确入党申请条件。向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申请入党的人员,除应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2)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两年以上。
下列人员不能在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发展入党:(1)与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或临时雇用人员,应向流出地或户籍所在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2)在本村(居)范围内企业工作的村(居)民,应向村(居)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3)村(居)委会成员,应向所在村(居)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2、突出发展党员重点。一是注重从班组长、生产经营骨干和技术能手等一线员工中发展党员,着力解决企业一线党员比例偏少问题。二是注重从专业技术业务骨干特别是中高级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等群体中发展党员,着力解决企业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偏弱的问题。三是注重从青年员工中发展党员,着力解决企业党组织生机和活力的问题。通过重点发展,把企业中懂管理、善经营、有上进心的优秀分子及时吸收到党内来,不断优化企业党员队伍结构,切实提高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3、严格发展党员程序。企业发展党员,除按《发展党员工作操作要点》和公推制、预审制、票决制、公示制、全程纪实制、台帐管理制等相关规定操作外,还应注意以下四点:
(1)民主推荐。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以支部为单位,召开由全体党员、群团组织负责人、所在班组或办公室职工代表参加的民主推荐会,由与会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根据推荐结果由支委会集体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并报上级党委(工委)备案。未经推荐的,一般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民主推荐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推荐结果一年内有效。每次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数按年度发展计划数的2至3倍确定。
(2)双向政审。按照党章和中央关于党员发展工作的相关规定,在吸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前,要由企业党组织、流出地或户籍所在地党组织开展双向互补式政审。企业党组织负责审查发展对象的思想状况、工作实绩、遵纪守法等现实表现;流出地或户籍所在地党组织负责审查发展对象的经历、主要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到流出地或户籍所在地进行政审,一般分两步进行:一是企业党组织发函向发展对象流出地或户籍所在地党组织请求协助政审,同时附申请人基本情况及务工证明材料;二是流出地或户籍所在地党组织收到政审函后,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签署是否同意申请人入党的书面意见并盖章。市内出具的政审意见要在收到政审函后7个工作日内寄回企业党组织。对私营企业主发展对象进行政审,不仅要考察他们的个人历史、政治表现,还应该了解其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认真搞好对其财产来源和使用情况的调查工作,严格实行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公安局、社会保障局等“五局联审”,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查。
(3)双向公示。实施“两次、双向”公示,即对经审查考察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及预备期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上级党委(工委)要分别在所在企业和流出地或户籍所在地党组织进行公示公告,接受两地党员群众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才能提交党委会审批,吸收为预备党员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4)严格把关。企业党组织必须坚持质量重于数量、个别发展的原则,有计划地发展党员,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党员质量。发展过程中,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党委(工委)要严格把关,如流出地或户籍所在地党组织明确表示不同意其吸收为预备党员或按期转正的,党组织应作出暂缓发展和转正的决定,对有关情况调查核实后,研究提出继续培养考察或取消发展对象资格的决定。要防止和避免企业党组织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
4、拓展发展党员渠道。树立区域化党建工作理念,在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标准厂房区、专业市场、商务楼宇等建立区域性党总支,在党总支下设立“孵化器”党支部,专职负责区域内无党组织企业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新党员发展等“孵化”工作,为企业今后单建党组织创造条件,进一步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
二、进一步规范非公有制企业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1、组织关系接转条件
(1)组织关系转入非公有制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正式职工。
(2)组织关系转出非公有制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已不在企业工作。对在市内企业党组织入党的本市户籍党员,重新就业的,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现工作单位;对重新就业但现工作单位无党组织或存在其它原因无法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等情况的,党员组织关系应继续落实在原企业党组织,参加原企业党组织的组织活动,待条件成熟了再接转;对未重新就业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流出地或户籍所在地党组织。对在市内企业党组织入党的非本市户籍党员返回流出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可正常转接。
2、严格组织关系接转
(1)拟将组织关系转入或转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党员,在办理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手续时,应及时提供符合转入、转出条件的相关证明。特别是办理从市内企业迁往市内行政村的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时,必须填写《上虞市非公有制企业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意见征求表》(见附件),先经转入地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工委)审核后,再按原接转程序办理。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前夕及期间,一律停办从市内企业迁往行政村的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2)加强组织关系接转具体经办人的业务培训,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把关。对于不符合接转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对于符合接转条件但党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的,在核实后直接予以办理。
(3)各级党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拒绝接转符合条件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要及时进行纠正。要教育党员进一步强化组织观念,根据自身工作和生活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按规定接转组织关系,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实施双重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农村党员双重管理的做法,即对在本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组织关系在村且难以转移的农村党员,要求在参加村党组织活动的同时,平时还应参加企业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实行村党组织和企业党组织的双重管理,破解党员组织关系在村企间转移的问题,充分发挥党员在村企两地的作用。
三、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发展党员和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参照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操作。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遇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上虞市委组织部
201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