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
1、在企业工作的外来党员,不在原籍村、居担任职务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企业党组织 ;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已不在企业工作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往所去单位党组织。
2、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必须通过乡镇(部门)党委进行。对外来党员,应凭乡镇(部门)党委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才能接收;对外出党员,也应通过乡镇(部门)党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所去单位党组织。跨乡镇(部门)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必须通过市委组织部进行。
3、对从市内企业迁往市内行政村的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时,必须填写《上虞市非公有制企业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意见征求表》,先经转入地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工委)审核后,再按原接转程序办理。
4、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一般应由党员亲自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自己携带,并妥善保管。如遇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办理时,可由党组织或家属代办。
5、党员要严格按规定组织关系。无故不近期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要对其批评教育,限期办理转移手续,对经教育仍不积极转办组织关系的,要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对于超过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也未参加组织生活或交纳党费的,应按照党章规定作出自行脱党处理。
6、党组织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不得无故阻止党员转移组织关系。要教育党员进一步强化组织观念,根据自身工作和生活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按规定接转组织关系,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