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重点突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依法督促他们尽职履责,我委根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 号)、《上海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意见》(沪建管﹝2014﹞827 号)要求,经研究决定,2015 年起,在本市实施项目经理“千人培训”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由市建管委组织牵头,负责培训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市安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培训组织工作,区(县)建交委、监督机构负责培训的督促配合工作。
二、培训范围
1、2014 年 1 月 1 日后,工程项目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中有违规记录的、以及受到市建管委通报批评的项目经理;
2、2015 年 1 月 1 日后,新开工房屋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经理。
三、培训内容
项目经理履责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管理实务等。
四、培训机构
受市建管委委托,由上海市学尔森专修学院具体负责培训实施。
五、时间安排
为期两年:2015 年 1 月—2016 年 12 月,每年培训 6—8期。每期培训 2 天,150 人左右。
六、工作要求
1、各企业应充分重视本市组织的项目经理履责培训,在接到本企业人员培训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督促其参加培训。培训期间,企业应落实项目临时负责人。
2、项目经理接到培训通知后,应及时联系培训机构,按要求参加培训。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当期培训的,应及时告知培训机构,调整参加培训的时间。
3、市安质监总站定期对培训情况进行通报。对无故不参加培训的项目经理,各级监督机构应加大对相应企业和其负责项目的检查监督力度。
4、培训机构应加强教学管理,严格实行考勤、考核制度。具体培训安排由培训机构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建设管理委 张文义 电话:23119708
市安质监总站 徐建伟 电话:64377877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