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现将《绍兴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绍 兴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绍 兴 市 水 利 局
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绍兴监管分局
2024年4月25日
绍兴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管理,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本细则所称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等;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单独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细则所称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包括监管端和客户端,监管端为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监管系统(网址为:https://gzzfyj.rlsbt.zj.gov.cn ),客户端为薪乐达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s://c.hwxld.com)。建设局实名制管理平台监管端为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网址为:https://www.zhelibuild.com/)。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为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住建、交通、水利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能源、化工、铁路、民航、通讯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第五条 在本市开展专用账户业务的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
(三)可以按照本细则要求提供专用账户业务服务。
第六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专用账户名称规范:总包单位名称(可使用规范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可使用规范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在同一区、县(市)内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该区、县(市)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设立分账户,已有专用账户名称变更为该总包单位名称+绍兴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分账户名称按前款规定命名。同一专用账户下设立的分账户应分别记账核算,资金不得相互划转。
第七条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或在已有专用账户下设分账户。
第八条 以联合体方式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体单位工程量合并核算的,专用账户由牵头单位开立,合作单位在牵头单位专用账户下开设分账户,农民工工资性工程款单独核算,双方另行签订人工费用拨付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单位平行独立核算的,专用账户应当分别开立。EPC项目,专用账户原则上由施工单位开立,牵头设计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签订人工费用拨付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免开专用账户,但农民工工资应坚持委托总包单位通过银行代付,其他相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仍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一) 工程造价低于500万元;
(二) 施工周期不足3个月且使用农民工人数少于10人。
第十条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和开户银行应签订《绍兴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1),明确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管理等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应当包含项目总承包类别、月人工费用数额、拨付周期以及专用账户管理等事项,并授权相关银行向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推送专户交易、余额等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额度,并签订三方协议。建设单位拒不签订三方协议的,开户银行应当先行为总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将相关情况立即报告项目所在地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记入建设单位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或三方协议约定的人工费用总额占比等需要调整的,报请监管部门同意后,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补充协议内容应当遵守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在接到总包单位开户申请后,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用账户开立工作,并在业务系统中对专用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第十三条 因工程竣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等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可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开户银行依据监管部门通知取消专用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的,撤销账户后可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总包单位在本市内承建的工程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专用账户下设有分账户,且分账户对应的项目未竣工的;
(二)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三)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四)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五)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五条 总包单位撤销专用账户需向监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用于审核:
(一)《绍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表》原件(参考文本见附件2);
(二)《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原件(参考文本见附件3);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完工、竣工材料复印件;
(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监管部门应在收到撤销专用账户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同意后,总包单位应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施工现场和监管部门网站公示30日(参考文本见附件4),公示期满且无本细则第十四条情形的,由监管部门向开户银行出具《关于同意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参考文本见附件5)。
第三章 专用账户的资金保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的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人工费用总额占总工程款(含工程预付款)的比例(以下简称人工费用总额占比);
(二)月人工费用拨付金额,其计算方式为(选择其一):人工费用总额除以合同工期(月);或按月计量款乘以人工费分账基准比例支付;
(三)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日期。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但可以提前拨付。拨付日期应早于工资支付日期且不晚于每月20日,其中首次拨付时间应于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前。
第十七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具体人工费用占比和项目不同施工阶段人工费用占比根据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行业标准确定(详见附件6)。行业部门没有明确人工费用标准的,人工费分账基准比例不低于《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年版)》、《绍兴市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及银行代发工资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绍市水利〔2019〕44号)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总额占比应当满足建设周期内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可根据基准比例浮动约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约定的人工费用总额占比不能达到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要求的,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提高人工费用总额占比。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总包单位应及时发函至建设单位,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立即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建设单位已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但因用工量短期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发放当月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应及时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追加拨付的数额可以在下一阶段拨付的月人工费用中扣除。
第二十条 专用账户当月余额足以支付下一阶段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暂缓拨付人工费用,经监管部门核实批准,暂缓拨付的时长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暂缓拨付的项目应每月上报专户资金使用情况、专户余额及下月使用计划。
建设工程项目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暂停拨付次月人工费用直至停工状态解除。停工状态解除次月,应当恢复人工费用拨付。
申请暂缓(停)拨付月人工费用的,需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暂缓(停)拨付人工费用申请单(参考文本附件7);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停工令、停工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三)专用账户余额证明材料;
(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或三方协议的约定,将月人工费用按时足额拨付到专用账户,监督总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监督发现总包单位仍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应当立即报告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的,总包单位可依法使用工程款支付担保向专用账户拨入人工费用,拨入的金额以拖欠的人工费用数额为限。
第二十三条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开户银行发现专用账户资金不足时,应及时通知开户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发现账户资金被挪用、套取等情况,应当立即向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专用账户资金仅限用于支付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五条 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各分包单位均应委托总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代发工资,并与总包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8)。
免于开立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应从总包单位基本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
总包单位应将实名制信息、考勤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至工资监控预警平台和实名制管理平台。
第二十七条 总包单位应当制订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经理和施工班组责任制,并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及时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总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于工资支付日期前10日内将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总包单位应做好对工资支付表中无电子考勤记录的人员的核实工作。分包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说明情况,经总包单位核实后通过专用账户发放工资。
第二十九条 总包单位应当及时审核分包单位提交的工资发放资料,并于工资支付日期前3日内将审核后的工资发放资料通过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报送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总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不同阶段的实际用工人数、人工费用比例和劳务作业进度等情况的审核及监督,并在月度计量书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教育宣传,并书面提醒农民工安全用卡,避免银行卡外借或密码外泄。
开户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三十二条 总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单位招用工期不足30天零散用工的管理,加强对因抢施工工期的分包单位临时招用的突击性劳务人员管理,进场前应当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书面劳务协议,确保工资足额发放。工资原则上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实用工工期较短,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困难的,总包单位可以通过其他转账途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留存相关凭证备查。严禁使用现金或由实际施工承包人全额领取工程款代发。
第三十三条 开户银行应实行一卡通用,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以下简称工资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工资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工资卡的,开户银行应免除跨行代发手续费。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第三十四条 施工周期1年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工资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务班组代表组成,负责协商调解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程质量、工程价款、施工进度和班组人工费用等矛盾纠纷。
第五章 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第三十五条 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总包单位应当通过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客户端注册,并如实录入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分包单位信息、劳资专管员信息等基础信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基础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变更。
专用账户开立后30日内,总包单位应当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信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信息、维权告示信息、总包代发信息、实名制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第三十六条 开户银行应当通过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向监管部门及时上传专用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交易、余额等信息,并按照监管要求提供专用账户业务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牵头建立与财政、发改、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开展多部门联合检查,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规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更新本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总额占比区间行业标准;监督检查在建项目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严格查处各类违反市场行为案件,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引发的欠薪案件,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信用联合惩戒工作。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鼓励开户银行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费用予以减免,限制不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专用账户业务。
第三十八条 政府、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根据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严格审查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确保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后(以银行发放凭证为据)再拨付工程款,并督促总包单位落实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十条 各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已出台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本细则如与国家、省相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省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1. 绍兴市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参考文本)
2. 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申请表(参考文本)
3.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参考文本)
4.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公示(参考文本)
5. 关于同意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参考文本)
6. 绍兴市工程建设领域人工费用总额占总工程款比例区间表(参考文本)
7. 工程建设项目暂缓(停)拨付人工费用申请单
(参考文本)
8. 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
绍兴市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
分账管理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银 行):
为保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现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对本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并委托丙方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乙方应根据资金分账管理的要求,分别设立工程款基础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须凭《施工合同》等相关材料于开工前在丙方处设立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项用于 本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名称规范。专户名:总包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可使用规范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三条 丙方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程建设期间,丙方须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收付。专户的支出只能通过本省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属地官方实名制管理平台)或丙方(专户开户行)柜台支付,即乙方不能开通通兑、常规网银等电子渠道支付功能。如确有特殊情况,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另行协商确定其他支付方式。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四条 甲方职责
(一)甲方应当督促乙方在工程开工前设立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甲方应当督促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核算工程款,并按核算工程款的规定比例或施工合同约定金额拨付专户内,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当专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月工资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向专户补足。
第五条 乙方职责
(一)乙方应当在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在丙方处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确保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开设专户时,须向丙方提供《施工合同》等相关办理材料;
(三)乙方每月向丙方提供《月工资发放表》。《月工资发放表》由工程项目部劳资员汇总制作,项目负责人签字,施工分包、总包企业分别盖章后方可提交银行。丙方审核后,当月工资总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工资;若超过账户总余额时,丙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乙方应向甲方提出补款申请,补款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工资。
第六条 丙方的职责
(一)根据乙方提供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申请表》,为乙方开立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并确保资金的安全;
(二)根据乙方提供的农民工人员情况,丙方应定期派人到工地现场上门办理银行卡及相关服务,办理频次以不影响施工和工资发放为宜,已有该行银行卡,则作相应的登记处理。乙方也可自行组织零星人员至丙方相关网点办理。丙方同意向乙方提交的他行银行卡提供免费跨行转账服务;
(三)当专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月工资或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和金额向专户存款时,丙方需及时提醒乙方,由乙方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预警系统;
(四)丙方不收取专户年费、服务费等各种费用;
(五)每月 日前向甲、乙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余额等信息。
第三章 托管期限
第七条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主管部门开具的“关于同意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四章 专用账户资金收付
第八条 经甲、乙双方约定,XX项目的总承包类别为
,总工程款为 万元,人工费用总额占总工程款的比例为 ,月人工费用数额为 万元或月计量款×合理比例(基准)。
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将月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本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中首次拨付时间为 年 月 日,丙方确认资金到帐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参考:
人工费用总额=合同价×合理比例(基准);人工费用月进度款=人工费用总额÷合同工期。
人工费用月进度款=月计量款×合理比例(基准)。
第九条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资料和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 日前,由丙方从专户直接划拨至民工个人银行卡上。丙方应当为农民工优化金融服务,免除跨行转账费用,做到一卡通用,严禁让农民工重复办卡。
第十条 因工程变更增加等原因或出现工资性工程款比例过低,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甲、乙双方可临时协商约定新的工资款分账支付比例或金额。
第十一条 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交通、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相关书面手续,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第五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农民工工资款,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专户如遇特殊原因被冻结或划拨的,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及时向属地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本协议所指的项目总承包类别、人工费用总额占比应符合《绍兴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附件6规定。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工程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八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绍兴市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
(设计单位牵头EPC项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设计单位):
丙方(施工总包单位)
丁方(银 行):
为保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现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甲、乙、丙叁方对本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并委托丁方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现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丙方应根据资金分账管理的要求,分别设立工程款基础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须凭《施工合同》等相关材料于开工前在丁方处设立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项用于 本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名称规范。专户名:总包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账号。
第三条 丁方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程建设期间,丁方须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收付。专户的支出只能通过本省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属地官方实名制管理平台)或丁方(专户开户行)柜台支付,即丙方不能开通通兑、常规网银等电子渠道支付功能。如确有特殊情况,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另行协商确定其他支付方式。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四条 甲方职责
(一)甲方负责保障专户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甲方应当督促监理单位每月核算工程款,并向乙方单位按核算工程款的规定比例或金额支付工资专款,支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乙方应在收到专款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专户内。当专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月工资时,甲方应在收到乙丙双方联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乙方拨付工资专款,并督促乙方向专户补足。
第五条 乙方职责
(一)督促丙方在工程开工前设立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乙方应将甲方拨付的工资专款自收款日3日内全额拨付至丙方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内,并将拨付凭证在3日内向甲方备案。在甲方未及时足额拨付专户资金、专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月工资时向甲方书面提醒。
第六条 丙方职责
(一)丙方应当在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在丁方处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确保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丙方开设专户时,须向丁方提供《施工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等相关办理材料;
(三)丙方每月向丁方提供《月工资发放表》。《月工资发放表》由工程项目部劳资员汇总制作,项目负责人签字,施工分包、总包企业分别盖章后方可提交丁方。丁方审核后,当月工资总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工资;若超过账户总余额时,丁方应当书面通知丙方,并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丙方应向乙方提出补款申请,补款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工资。
第七条 丁方职责
(一)根据丙方提供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申请表》,为丙方开立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并确保资金的安全;
(二)根据丙方提供的农民工人员情况,丁方应定期派人到工地现场上门办理银行卡及相关服务,办理频次以不影响施工和工资发放为宜,已有该行银行卡,则作相应的登记处理。丙方也可自行组织零星人员至丁方相关网点办理。丁方同意向丙方提交的他行银行卡提供免费跨行转账服务;
(三)当专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月工资或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和金额向专户存款时,丁方需及时提醒丙方,由丙方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预警系统;
(四)丁方不收取专户年费、服务费等各种费用;
(五)每月 日前向乙、丙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余额等信息。
第三章 托管期限
第八条 丁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主管部门开具的“关于同意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九条 经甲、乙、丙约定,XX项目的总承包类别为
,总工程款为 万元,人工费用总额占总工程款的比例为 ,月人工费用数额为 万元或月计量款×合理比例(基准)。
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将月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拨付的人工费用后3日内拨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本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中首次拨付时间为 年 月 日,丁方确认资金到帐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参考:人工费用总额=合同价×合理比例(基准);人工费用月进度款=人工费用总额÷合同工期
人工费用月进度款=月计量款×合理比例(基准)。
第十条 丙方委托丁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资料和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由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丙方负责。每月 日前,由丁方从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丁方应当为农民工优化金融服务,免除跨行转账费用,做到一卡通用,严禁让农民工重复办卡。
第十一条 因工程变更增加等原因或出现人工费比例过低,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甲、乙、丙叁方可临时协商约定新的人工费分账支付比例或金额。
第十二条 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交通、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相关书面手续,丁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第五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十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丁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乙方未及时拨付农民工工资款,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丁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丁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专户如遇特殊原因被冻结或划拨的,丁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及时向属地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六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本协议所指的项目总承包类别、人工费用总额占比应符合《绍兴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附件6规定。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工程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四方特别约定外,未经四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丁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九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丁四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四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执一份, 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丁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四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附件2
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申请表
(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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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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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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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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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打√) |
( )住建 ( )交通 ( )水利()轨道( )铁路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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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 |
万元 |
人工费用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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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拨入 人工费用总额 |
万元 |
专户剩余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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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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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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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专用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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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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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我单位承建的XXXX项目已竣工,所涉农民工工资已全部足额发放完毕。现申请办理该项目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注销后,如有反映拖欠工资情况的,由我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
|||||
|
建设单位 意见 |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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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 意见 |
符合销户条件,建议同意办理销户手续。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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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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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参考文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系 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银行依法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账号为 ,户名为 。因该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或总包单位发生变更、开户银行发生变更),现申请撤销该专用账户。
我单位承诺,该项目施工以来,已严格落实劳动用工管理各项制度,已结清本项目全部农民工工资款,并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一) 专用账户下设有分账户,且分账户对应的项目未竣工;
(二)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三)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四)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五) 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如有违反承诺的情形,我单位愿意接受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使用。
附件4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公示
(参考文本)
编号:2023001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
总包单位:
XXXX项目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总包单位提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根据《绍兴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0天(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若该项目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请在公示期内向XX区行业主管部门及人力社保局进行投诉、举报。公示期满后,若未接到欠薪投诉,将同意该销户申请。投诉、举报地址:XXXXXXX,电话:XXXXXX。
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5
关于同意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参考文本)
编号:2023001号
(开户银行) :
根据《绍兴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同意撤销
项目对应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请贵行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三份,企业、银行、人社部门各一份)
附件6
浙江省人工费分账基准比例
|
项目总承包类别 |
人工费用总额占比 |
|
房屋建筑、装饰、桥梁工程 |
20% |
|
河道、给排水工程 |
14% |
|
隧道工程、道路桥梁组合工程 |
12% |
|
城市轨道土建工程 |
10% |
|
道路工程 |
8% |
|
公路、水运、水利工程(不含河道工程) |
15% |
依据:《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
浙江省公路工程人工费分账参考比例
|
项目总承包类别 |
人工费用总额占比 |
|
路基工程 |
10% |
|
桥梁工程 |
12% |
|
装配式施工桥梁 |
9% |
|
隧道工程 |
15% |
|
路面工程 |
5% |
|
房建工程 |
15% |
|
交安机电 |
6% |
依据:《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年)版》
绍兴市水利工程人工费用参考比例
|
项目 |
参考比例 |
备注 |
|
大坝等挡水建筑物 |
18%—20% |
|
|
水泵、闸站土建工程 |
1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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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电站工程 |
18%—22% |
|
|
河道综合治理工程 |
12%—15% |
|
|
清淤工程 |
6%—10% |
|
|
农田水利工程 |
10%—15% |
|
|
除险加固工程 |
15%—20% |
|
|
海塘、堤防工程 |
15%—20% |
|
|
土地整理、吹填工程 |
10%—12% |
|
|
水力机械、电器设备、水工金结、自动化信息系统安装工程 |
6%—8% |
|
|
隧道工程 |
18%—20% |
|
|
水保工程 |
10%—12% |
|
|
水利附属工程:道桥、房建、绿化工程等 |
15%—20% |
附属工程应为水利招标项目 |
依据:《绍兴市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及银行代发工资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注:1.水利工程可参考上述比例区间,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人工费用比例;
2.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具体比例。
附件7
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暂缓(停)拨付人工费用申请单
(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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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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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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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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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打√) |
( )住建 ( )交通 ( )水利()轨道( )铁路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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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状态(打√) |
( )基础( )主体( )装修 ( )停工(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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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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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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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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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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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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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人工费用 |
万元 |
专用账户余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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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暂缓(停) 拨付金额 |
万元 |
申请暂缓(停) 拨付月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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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人工费用 补足周期 |
分 期补足 |
第一期 |
年 月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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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
年 月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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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期 |
年 月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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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因专用账户余额已能足额支付下一施工阶段农民工工资(项目停工),现申请暂(缓)停拨付XX年XX月至XX月的人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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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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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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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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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绍兴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委托支付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总包单位):
乙方(分包单位):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绍兴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 项目(以下简称XX项目)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双方责任义务
1. 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同意将农民工工资纳入XX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管理。
2. 甲方承诺按时足额代发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3. 乙方应当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于每月 日前将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4. 甲方应当在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甲方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5. 甲方应当及时审核乙方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考勤表等材料,并于每月 日前将代发工资材料通过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报送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并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6. 甲方通过专用账户代发工资金额作为甲方向乙方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由乙方向甲方出具分包款发票。
二、现场用工管理和工资核算
1. 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实名制登记(包括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并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留存并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备查。
2. 乙方要对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并及时报甲方留存、审核、备查。
3. 甲方委派劳资专管员 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进行确认,乙方授权 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
4. 甲方应当认真核实乙方提交的工资支付表、考勤表,对其中无电子考勤记录的人员,乙方应当向甲方说明情况,在甲方核实无误的情况下通过专用账户发放工资。
三、违约责任
1. 乙方已按要求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考勤表等材料,但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乙方未按时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考勤表等材料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涉嫌以伪造工资支付表、考勤记录、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等方式套取专用账户资金的,甲方有权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一经查实,已套取的专用账户资金的数额,甲方可依法向乙方索赔,或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 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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