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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标(2015)124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秩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自201510 1日起实施。现将合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F-2015-0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5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