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政办发〔2016〕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8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部署,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要求,牢牢把握“政策引导、差异服务、优化结构、调控总量”的工作主线,以扩大和稳定农民工就业为基础,着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融入城镇,不断提升农民工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人数稳步增加,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社会保险覆盖面逐年扩大,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健全,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优化公共服务,促进就业创业
(一)加强就业服务和创业扶持。进一步清理就业方面的不合理规定,研究出台消除就业歧视的相关政策,努力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健全人力资源供需信息发布和预警制度,引导农民工有序合理就业。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发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行为,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加强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实施创业扶持政策,把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创业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对农民工新办小微企业的,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拓宽农民工就业创业途径,鼓励农民工返乡创办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和家庭服务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农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国税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二)大力发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利用各部门(单位)培训资源,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和乡镇成校,深入实施“职业培训百千万计划”,培训计划直接下达到各级各类培训机构,鼓励乡镇成校开展送培训进村服务。鼓励有培训愿望的农民工参加企业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大力推进校企合作,积极开展农民工订单式培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完善直补个人、企业和培训机构相结合的补助方式。鼓励企业将农民工纳入自主评价范畴,贯通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技能成才通道。(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农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三)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继续开展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和成人“双证制”教育培训,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加强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优化专业设置,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内涵发展,切实增强招收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培训的能力。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区、县(市)创建国家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三、健全制度保障,维护合法权益
(四)深化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按照新型城镇化以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质公共服务梯度化”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承载能力,深化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绍市委办发〔2015〕41号)精神,科学构建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积分制供给体系,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基础的流动人口公共服务梯度供给制度,努力实现流动人口由条件管理向积分管理转变。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研究制订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促进有意愿、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稳定生活的常住流动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建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
(五)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以“双爱”活动为总抓手,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在97% 以上。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挂靠转包、违法发包分包行为。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加强特殊工时制度管理,落实高温津贴政策。加强劳动关系形势监测和研判,做好劳动关系和谐指数发布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建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
(六)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在小企业集中的地区、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推进企业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建立完善建筑业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行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健全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欠薪联席会议制度,依法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建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七)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深入贯彻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依法保障灵活就业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权益。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全面推进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劳动者不分户籍、区域的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推进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应保尽保,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积极落实工伤保险快速处理机制和用工主体工伤保险责任制。积极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相应待遇。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管理资源,优化业务流程。按规定及时调整、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
(八)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按照输入地政府负责、公办学校接纳为主的原则,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满足随迁子女入学的基本需求。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综合考虑农民工可预期教育需求和教育资源可承载能力,加快建立随迁子女入学与居住证挂钩制度。进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应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对未能在公办学校就学的符合入学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其在公益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积极而有条件”的思路,分段把关,分级负责,继续完善和执行好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以输入地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管局、团市委、市妇联)
(九)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基本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范围,深入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落实农民工随迁适龄子女享受当地适龄儿童同等免疫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传染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巩固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进一步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经费,加强农民工罹患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等重大疾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开展艾滋病和结核病患者随访管理服务。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和精神卫生工作,积极为接受妇幼保健等服务的农民工重点人群建立健康档案,为居住3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子女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疾病应急救助保障范围。严格执行流动人口孕产妇实名登记要求,指导落实孕期保健和分娩查验生育证明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落实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加强安全管理,营造安定环境
(十)完善出租房屋管理。严格房屋规划用途使用管理,依法整治车棚车库违法出租行为。加强房屋租赁中介组织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强化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定期开展出租房屋巡查,全面排查并消除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明确和落实出租房屋业主的主体管理责任,充分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依法整治群租群居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
(十一)加大矛盾调处和法律援助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和群体性事件应对机制,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因地制宜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构建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使符合援助条件的农民工能及时快捷地获得法律援助。有效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和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探索实施妇女法律援助项目。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着力维护农民工权益,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农民工的法治意识。(责任单位: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将农民工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情况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制度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工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损害农民工安全生产权益的用工行为。加强重点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完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机构,全市至少有2家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督促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逐步提高健康监护建档率。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患职业病农民工获得诊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保障农民工的职业健康权益。(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
五、注重精神关怀,实现共享共融
(十三)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注重在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充分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选举与被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支持农民工参加职代会、村(居)委会选举,保障其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责任单位: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
(十四)逐步改善居住条件。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家庭列入住房保障范围。加强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保障,对纳入省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各地保障性住房的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做到“应保尽保”。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农民工等企业职工和困难人群出租。落实用人单位责任,企业应为招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安全和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支持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优化农民工住宿条件(环境)。支持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给,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推动企业为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为农民工购房、租房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建管局、市国税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五)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完善城乡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把农民工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网络,着力推进“农民工文化家园”建设,打造“城市15分钟和农村 30分钟文化服务圈”。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文化站、农村文化礼堂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参与全民阅读活动。积极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共文化服务,强化城乡联动,开展送文化下乡、文化走亲活动,实施农民工公益性文化培训等。倡导文化单位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文化服务信息推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农民工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培育文化志愿者队伍,引导其为农民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责任单位:市文广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六、完善配套保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十六)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区、县(市)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尽快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各级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要加强系统谋划,细化目标任务,完善配套政策,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农民工服务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七)加大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农民工工作实际,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出范围。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文化生活等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为推动实现农民工市民化和平等享受城镇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管局、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
(十八)加强统计监测和调查研究工作。加强农民工相关数据统计工作,建立完善统计监测体系,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准确掌握农民工数量、结构、分布及发展变化情况,积极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供决策参考。(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九)营造关爱尊重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服务农民工的政策措施、典型经验和优秀农民工事迹,着力营造尊重、关爱农民工群体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入开展“双爱”和“人文关怀进企业、进一线”等活动,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实现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政策,着力解决农民工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切实为农民工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