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开展人工费支付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登记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6)12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本市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有效遏制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35号)的要求,本市建筑工程实行人工费支付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登记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
二、实施主体
施工总包企业(包括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对本市建筑工程实行人工费支付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的登记负总责。
施工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对本市建筑工程实行 人工费支付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的登记负直接责任。
本通知规定的人工费支付台账,是指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或按月支付人工费的支付记录和相关凭证。
本通知规定的工资支付台账,是指施工企业每月支付给农民工(施工作业工人)工资的计发、领取记录和相关凭证。
本通知规定的人工费支付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登记,是指施工企业在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人工费支付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的记录信息。
三、人工费支付台帐的实施要求
本市建筑工程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帐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单列所投商务标的人工费总额。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企业应当在施工总包合同中、施工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在施工分包合同中都应当分别单列人工费,并注明人工费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
施工总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用工企业)应当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并在银行开设唯一人工费专户,主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者按月结算,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支付到施工总包企业开设的人工费专户;施工总包企业收到后,要按照施工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给专业分包企业的人工费专户;有劳务分包的专业分包企业在收到人工费后,要按照施工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劳务企业。
施工总包企业应当汇集施工用工企业的人工费支付清单和支付凭证,人工费支付台账留存施工现场备查,人工费支付台账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半年。
施工用工企业的人工费总额不足以支付相关款项,应当优先从工程款中转入;如有结余的,在人工费、工资支付完成结算后方可转出。
四、工资支付台帐的实施要求
施工总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汇集建立所涉工程的施工用工企业工资支付台账,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将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进行明示。
工资支付台账主要包括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量、工资标准、当月工资应发数额、实发数额和本人签名(或银行代发工资清单)等内容,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他人代签的委托证明等作为附件。工资支付台账所列的人员名单必须与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的实名制登记人员一致。
施工用工企业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支付工资和编制台账,并经农民工本人签收。施工分包企业应当按月将工资支付台账提交施工总包企业,施工总包企业将工资支付台账放置在项目现场备查,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半年。
五、登记程序
施工总包企业应当按要求建立书面的人工费支付台账和 工资支付台账,并及时登记到“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登记信息应当与书面台账保持一致。人工费支付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登记操作人员的用户名和密码由施工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设定,并按以下程序办理登记:
(一)人工费支付台账
施工用工企业在每次收到人工费后的10天内,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的信息服务中“人工费支付台账登记”,选择已经完成合同信息报送的施工合同对相应的收款和支付记录进行登记,并扫描上传收款和支付凭证。施工分包企业应当同时向施工总包企业提供相关收款和支付凭证。登记信息主要包括:收款单位、支付单位、支付金额、支付日期、收款日期等。施工总包企业首次登记的,应当登记施工总包企业人工费专户、人工费总额、支付
进度节点和金额等信息。
(二)工资支付台账
施工用工企业在每月10日前要按照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系统中所登记的农民工信息,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的网上办事大厅的信息服务中“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登记”,选择已经完成合同信息报送的施工合同进行登记,逐一登记上月工资支付记录,并上传工资签收记录扫描件。登记信息应当和书面工资支付台账保持一致。
登记主要信息包括:预计应发工资总额(首次登记填写)、发放月份、应发工资总额、实发工资数额、发放单位、签收日期等信息。
六、实施安排 人工费支付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登记按下列时间实施: 2017年2月1日起,新办理施工招标登记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全部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2017年2月1日至3月15日,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开展补建立和补登记。
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5月15日,各级建设管理部门、人社部门联合开展对在建工地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系统落实情况、人工费支付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的建立和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监督管理
各在沪建设、施工和监理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人工费支付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的建立登记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并做到台账建立登记及时完整, 信息真实准确。信息真实性由提供凭证的企业负责。人工费专户应当向注册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备案。在工资支付台账建立登记过程中,发现工资支付存在延迟或不支付等不规范行为并不及时改正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管理部门或人社部门投诉。
施工总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务(资)员,加强对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施工用工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或存在工程款支付结算纠纷,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分包、违法发包或施工总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是否落实 人工费单列条款的内容予以审核;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和人社部门应当加强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人工费支付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登记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加强对人工费支付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登记信息的分析预判,提前发现并及时处置支付异常的工程项目,预防欠薪事件的发生。
市、区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要求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实名制系统人员进退场情况、人工费支付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建立与登记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对未按规定建立登记人工费支付台账或工资支付台账的,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或按月支付人工费的,建设管理部门要求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对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或提供虚假工资支付台账的,人社部门、建设管理部门依法按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理。以上违规行为按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信用档案的,对企业项目经理进行扣分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