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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我们对《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说明》进行了修改。从201741日起,按修改后的说明要求开展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

附:修改后的《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说明》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324

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说明

(一)对象和条件:

1、具有国家教委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工作年限要求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员级职务4年后,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学历或学位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取得学历或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所学专业不对口的,经考核合格,可比专业对口的同层次学历人员延长一年初定专业技术资格。

3、先参加工作后取得本科及以下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

(二)材料要求:

1、《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初定初级资格一式2份,中级资格一式3份),由本人填写,贴好免冠一寸近照,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表式可从上虞人才服务中心网站(www.syrc.org)职称工作栏目中的表格下载栏下载。

2、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有效期内的学历认证证明一份(学信网二维码学历认证)。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近两年内的二寸证件照一张。

5、初定对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一份;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对象需提供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一份。

6、在有上岗证等要求的特殊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初定专业技术资格,需带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还需提供《绍兴市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信息表》(表式可从“表格下载”栏下载)。

(三)申报程序:个人申请、填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我局审核确定并发证(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经我局审核后报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四)办结时限: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在符合确定条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工作时间内随到随办(特殊情况除外);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绍兴市职称评审中心规定执行。

(五)收费标准:根据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评审费100/人。

(六)联系地址:舜江东路287号(区国税局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评中心,联系电话:0575-8122721282120302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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