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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人工费支付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登记专项督查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77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35号)、《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开展 人工费支付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登记的通知》(沪建建管〔2016〕120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建设工程人工费支付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以下简称“两个台账”)登记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分两个阶段开展“两个台账”登记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对“两个台账”登记工作的落实情况,同时将在本市建立“两个台账”推进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和通报排名制度。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阶段 (一)企业自查要求本次督查的范围包括2017年2月1日起新办理招标登记,以及2017年2月1日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且本通知发布之日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纳入督查范围建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确定本企业“两个台账”登记工作的责任人,在建立纸质台账的同时,应当在“两个台账”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两个台账”登记(“两个台账”操作手册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官方网站-网上政务大厅子-建设管理-人员中下载,技术支持服务电话:962600)。建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本工程(含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登记部分)“两个台账”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等进行检查,同时负责汇总填写本工程的《“两个台账”实施情况企业自查表》(见附件1)。并于10月10日前,通过网络 或书面方式向工程受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自查表。
(二)各区及特定区域管委会自查阶段工作要求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特定区域管委会在“两个台账”推进工作中要确定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推进要求,组织汇总企业自查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1、明确本区域“两个台账”推进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结合区域特点明确“两个台账”推进工作各项要求。
2、在本区域内对企业自查工作要求进行布置,并向企业明确本区域企业提交自查表的接收途径,同时负责本区域建筑工程自查工作的监督和推进。
市安质监总站对市监的建筑工程的自查工作,参照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特定区域管委会要求实行。
二、专项督查阶段
专项督查阶段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种形式分阶段进行,具体如下:
(一)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市安质监总站、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特定区域管委会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或巡查对建筑工程落实“两个台账”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建筑工程未进行或未如实进行“两个台账”登记的,应当勒令责任企业立即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按照《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6〕35号)有关要求,视情节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采取记入企业诚信手册、列入不良企业名单、暂停资质升级和增项、限制在本市承接工程、责令停工整改、降低或吊销资质等措施,对其市场准入、资质审批、招标投标、施工许可、信用评价等依法依规进行限制。
(二)11月中旬至12月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将结合本市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重点对全市建筑工程“两个台账”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三)“两个台账”登记情况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两个台账”登记制度是否建立、具体责任人是否确定;
2、施工作业人员的实名制进退场信息录入是否完整、及时和准确;
3、“两个台账”登记是否按规定准确及时登记,是否和纸质台账一致;
4、未按约定和规定支付人工费及工资的行为是否存在。
三、定期报送和通报排名制度
(一)定期报送制度
12月起,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特定区域管委会须在每月10日前填写《“两个台账”登记工作推进情况月度报表》(见附件2),向市安质监总站报送本区域上月“两个台账”登记工作推进情况,市安质监总站进行情况汇总后(含市监工程情 况)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报送月度汇总表。首次申报时间为12月10日前,申报所属期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
(二)通报排名制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根据信息系统数据及月度汇总 的情况,定期对全市“两个台账”登记工作推进情况按区和特定区域管委会进行排名及通报。排名主要依据各区域实行“两个台账”登记工程数与建筑工程数的比值进行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