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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建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施工监理企业综合业绩动态考评办法》的通知

越城区建设局、市直各开发区建设(建管)部门,在绍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

《绍兴市区施工监理企业综合业绩动态考评办法》已修订,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4日



抄送:市政府城交处,各区、县(市)建设局、建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绍兴市区施工监理企业综合业绩动态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建立建设工程领域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和市场监管警示系统,健全建设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促进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和个人执业信用制度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建设工程秩序,全面提高施工、监理企业素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绍兴市区行政区域(包括越城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城等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项目负责人应由取得建造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仅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轨道交通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业绩是指考评对象的生产经营、工程质量、科技进步、施工安全、队伍管理、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因工程项目获奖加分或因不良行为扣分,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也同时加分或扣分。

第六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总监的综合业绩应由下列文件之一认定:

1.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决定书;

3.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文书。

第七条 综合考评的结果作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企业资质管理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的执业人员资格管理,特别是市场准入清出的重要依据。

综合业绩考评采用综合评分法,加分可抵扣。一个工程项目原则上每月扣一次,每次最多扣分不能超过10分(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除外)。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考评对象的加减分情况统计和核准,并于次季度首月5日前将资料报绍兴市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稽查支队。

第九条 每年年终考评结果名列前茅的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可作为推荐局级优秀企业和个人的依据。施工(监理)企业一个考核年(以下简称一年)内综合得分≤-20分(监理企业≤40分)的不得推荐为优秀企业。项目负责人、总监一年内综合得分≤-20分的,不得推荐为先进个人。

第十条 在综合业绩考评中,施工、监理企业综合得分达到一定分值的作如下处理:

1.施工企业一年内综合得分≤-20分给予通报批评;

2.监理企业一年内综合得分≤-40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在综合业绩考评中,项目负责人、总监综合得分达到一定分值的作如下处理:

1. 一年内综合得分≤-10分, 给予通报批评;

2. 一年内综合得分≤-40分, 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予以为期半年的公示。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在从业过程中因相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司法责任的;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报浙江省诚信平台予以为期一年公示。

(一)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十二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的;

(四)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事故或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含)以上较大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

(五)在从业过程中因相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综合业绩分10分,并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一)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认定有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考评计分时,如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其加分、扣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具体分值计算详见附件(绍兴市区施工、监理企业综合业绩动态考评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市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的综合业绩考评,并将结果进行公示。综合业绩考评每季度公布一次,以一周年为期滚动。

第十七条 凡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施工、监理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总监,须接受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拒不参加培训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