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违规使用海砂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沪建质安〔2018〕433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违规使用海砂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海砂专项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18〕22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防范工程质量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规使用海砂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意义
海砂氯离子含量大,对钢筋具有较强腐蚀性,可能会导致混凝土氯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将严重影响工程的结构安全。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对建筑用砂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监管,严防违规海砂流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企业,坚决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企业和建设、施工等单位,尤其要充分认识违规使用海砂可能导致的严重危害、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可能造成的严重损失、可能要承担的质量终身责任和法律责任等,切实强化质量责任落实,严格内部管理,把好防止海砂用作建筑用砂的质量关。
二、治理内容
(一)预拌混凝土等企业建筑用砂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企业建筑用砂治理内容包括: 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砂等原材料采购、进场检测和使用台账,生产用砂的产地及用量,是否配备相应的砂氯离子检测仪器,在使用前是否按照规定对砂进行氯离子含量检测等。
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对预拌混凝土等企业用砂进行监督抽检, 检查砂氯离子含量。
(二)在建项目
对在建项目治理内容包括: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等,其企业是否出具相应批次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应当进行砂氯离子含量检测的,企业是否提供了自检或者送检检测报告;上述材料的进货和使用台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三、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
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等应当对生产用砂等开展自查自纠;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在建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备查。
(二)集中治理阶段
市有关建设管理部门、各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检查组对预拌混凝土等企业、在建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三)督查阶段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检查反馈情况,组织督查组对各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筑用砂整治工作开展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筑用砂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相应自查、检查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二)严格查处,部门联动。对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海砂的企业或者工程项目,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对非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线索,按照规定函告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管理部门。
(三)及时总结,形成机制。各部门、单位应把加强建筑用砂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重点工作来抓,在本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梳理存在问题,查找薄弱环节,制定相应对策措施,形成长效机制。
各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上海建工、隧道股份、中建八局等各大(集团)公司,要按时将违规使用海砂专项治理工作(包括基本情况、治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等内容)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并填写本通知附件表格,于8月10号前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质量安 全监管处(大沽路100号,联系电话:23116480,传真23116477),同时请将电子版发送至:shjjwzac@163.com。
附件:1、2018年上海市( 区)预拌混凝土等企业建筑用砂专项监督检查汇总表
2、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海砂专项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