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时代国家绿色建筑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相关要求 , 结合本市新修订发布的 《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DG/TJ08-2090-2020),现就本市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管理要求
(一)绿色建筑评价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二)本市绿色建筑评价包括竣工评价、运行评价。竣工评价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评价后授予相应的评价标识, 并在标识证书上注明“(竣工评价)”;运行评价应在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需具备一年以上完整运行数据),评价后授予相应的评价标识,并在标识证书上注明“(运 行评价)”。建设单位也可在建筑工程施工图完成后,通过自行组织/委托设计或咨询机构/委托评价机构等方式开展预评价。
(三)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
(四)2020年5月1日(含)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 2020年10月1日(含)后取得审图合格证书/审查意见书的项目,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时均应依据《绿色建筑评价 标准》(DG/TJ08-2090-2020)进行评价。2020年12月31日 后, 相关评价机构仅受理按《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DG/TJ08-2090-2020)申请的本市绿色建筑评价项目(竣工验收五年内申报运行阶段评价标识的项目除外)。
二、评价机构管理
(一)本市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由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承担本市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的评价工作。
(二)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具有完善的评价管理制度和专业齐全的评价专家组,并做出信用承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评价机构进行统一编号,并根据当年所评项目先后顺序统一 向评价机构发放标识项目顺序编号。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应依据国家和本市绿色建筑评价管理相关要求,结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TJ08-2090-2020)做好以下工作:
1、拟定和发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指南,健全和完善评价流程、申报要求和各类申请材料的格式样本;
2、开展本市绿色建筑评价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价、公示、公告、授予标识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3、竣工/运行评价时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各类绿色性能指标 进行现场核查;
4、完善与标准相配套的评价项目申报和评审信息系统;
5、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库,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6、每月定期将绿色建筑评价项目的受理情况、评价情况和评价结果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7、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应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做好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信息汇总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评价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估。
三、标识项目监督管理
(一)为保证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评价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不定期组织标识项目的监督抽查。对于抽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相关要求对标识项目和评价机构进行处理。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标识、冒用标识或伪造标识,骗取专项扶持资金等优惠政策 的,应追究关联单位和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反馈违反本市绿色建筑评价工作规定的各类违规失信行为。单位反馈意见须加盖公章,个人反馈意见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市住房和城乡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5〕9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