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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复工复产落实职业健康有关措施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建设管理交通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推进全面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指导各单位优化复工复产中的职业病防治措施,为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提供职业健康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统筹协调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积极为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点对点”帮扶指导,提供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促进等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二、主动跨前一步,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保驾护航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督促指导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可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便民服务”-“服务机构”栏目查询)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全面开展正常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延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疫情结束后可在6个月内组织完成),保障劳动者及时返岗上岗,满足企业迫切用工需求。

三、全面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按照《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9〕5号)、《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4256-2015)等文件和标准,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抓好职业卫生培训,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防噪声、防尘、防毒、防高温低温、防辐射及个体防护的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

四、加强监督指导,有效防治职业病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及时掌握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复产、职业病防治等情况。市、区卫生健康委要与市、区建设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对国家及本市重大工程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做到全覆盖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纠正和整改;对职业病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导致不良后果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