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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20〕384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机制,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项目中使用新版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2020 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信用标和条款,将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折算成信用标分值进行应用。

      二、新版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0〕10 号)和《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0年版)》(沪建建管

     〔2020〕304号)文件要求,对记录和归集的企业信用信息, 通过信用评价信息系统计算生成评价结果。评价结果采取100分制,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官方网站进行公开 。 投标人可以登录上海市建设市场信息服务平台(https://ciac.zjw.sh.gov.cn/)的企业诚信手册系统查看、下载及打印《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分表》。存在异议的,按规定提出异议申请。

      三、施工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有担保的最低价中标法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应当设置信用合格分,合格分值设置为60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标,信用标设置 5 分,分值从评价结果折算至信用标的最终得分。

      为保证合理的潜在投标人数量,采用投标人筛选的,应当合理设置信用分值,最低信用分值不得低于 60分,最高一般不得超过78分(含),因项目需要设置信用分值78分(不含)以上的,应当确保存在不少于45家潜在投标人和不少于15家实际投标人。

      四、投标人信用分以“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日”为评价基准日的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分值,信用分值直接通过信用评价系统交换获取。相关被评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异议处理期间和后续发生变化,不影响本次招投标中的信用评价分值和信用标得分。

      五、市、区和委托管理单位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中加强信用标管理,在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等环节中加强核查,指导信用评价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运用。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