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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住建部]

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26日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21年3月3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二、删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五条第二款。

三、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根据建设部令第98号修改)第十五条中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